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3********,回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镇**路,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LC****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郾城区委大门附近时,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采血检测,周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8.6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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