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和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4********,彝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玉龙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丽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石鼓往丽江方向行驶,19时41分,当车行驶至大丽高速公路松园桥连接线4 公里500米白汉场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和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0 毫克/100 毫升血,超过醉酒临界值。随后民警带和某某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

2019年12月5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和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测结果为:91 .775 毫克/100毫升血,和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