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A****的黑色“现代牌”小轿车沿“十条公路”某某镇某某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餐厅门前路段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现场对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2.1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和某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78.2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和某某系黄羊川镇大南冲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