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18〕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代表、××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镇**社区**路**号,现住新宁县**镇**村**组。2018年2月14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2月2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4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新宁县金石镇**村**组自己家修保圹,住在江对岸的被害人吴某某以唐某某家修保圹会影响上游架设的桥梁为由阻碍唐某某施工,继而两人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二人均有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后,唐某某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与被害人实现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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