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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华夏)(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8********,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犯罪嫌疑人唐某甲根据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联系唐某乙(另案处理)要求购买穿山甲活体,唐某乙电话联系谢某甲(已判决)订购穿山甲一只,谢某甲即通知谢某乙(已判决)安排进货,8月16日,谢某乙将一只穿山甲活体送到唐某甲处,唐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货款14400元,收货后,唐某甲以1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详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一般缴款书等;

2.同案人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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