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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崇峻)(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4月1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3月,唐某乙自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并向田某某销售价值350余万元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田某某将自唐某乙处购买的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向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销售,销售价值60万余元。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8万余元。任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28万余元。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13万余元。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7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为唐某乙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结算田某某支付的部分钱款,数额达1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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