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28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市,住安徽省**市**市**镇*****村*庄**号*户,现住**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4时41分,交警大队杨谈中队在国道108线940KM处开展路查路检行动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载货三轮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达到醉驾标准,后将唐某某送往曲沃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并送侯马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显示为99.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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