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初至2016年8月,李建安排李宏、张宗兴(均另案处理)串通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郴州市**厂厂区公司投标。为提高中标机率,李建等人通过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联系了湖南雄**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共7家公司参与陪标。2017年8月,该次招投标因故废标。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李建安排孙志勇、杨豪(均另案处理)、张宗兴串通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投标水厂厂区工程。为提高中标机率,李建等人通过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联系了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参与陪标。2017年2月6日,沙坪公司以129636919.19元中标该工程。
2018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长沙市**道莱茵城北门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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