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栋**房,肇庆市公安局**支队民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华,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23时许,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区**栋教师楼楼下因停车位问题与被害人苏某、梁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唐某某打伤被害人苏某左眼、左额顶部。被害人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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