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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永顺)(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5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1号白色克罗迪涂乐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白云隧道北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自己醉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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