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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商跃成)(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2********,汉族,中专文化,清*8*,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患**在北京治疗,先后6次在铁岭市清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名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编号为15264146、1289509398、1401578871、1407845209、1502417711、1408641801的虚假住院收据,在铁岭市清河区*理赔金共计379888.02元。以住院收据编号为15264146、1289509398、1412338616、1401578871、1407845209、1502417711、1408641801的虚假住院收据,在*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骗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共计146861.4元。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患*****,无法接受审判和执行刑罚,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身患*****,无法接受审判和执行刑罚,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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