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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喻林)(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经工作于2019年9月3日16时许,在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17-1号12号楼803室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二支。经鉴定,上述二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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