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平县罗福沟乡交通助理,中共党员,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辽宁省建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14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国某某驾驶辽N****2 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锦赤线171km处时,与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国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8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国某某主动报警,于2019年1月1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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