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4********,汉族,初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豫C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KM+720处时,与同向在前安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刮后,三轮电动车与陈某某驾驶的在路边停放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安某某、安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商某某受伤,安某某经抢救死亡的交通事故,夏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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