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俄罗斯足球世界杯举行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商议每人出资15万元,共计投资45万元作为本金,接受亲朋好友的赌球下注并与参赌人员对赌,输赢赔率按照境外赌球网站的实时赔率计算。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于6月20日左右投资7.5万元入股,一同参与赌博。期间上述四人以300元每天的工资雇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通过微信、电话、现金等方式接受下注和统计数据,以100元每天的工资雇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接受下注。
2018年7月2日,石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在新邵县**酒店**房间实施赌博时被当场抓获。
2018年7月20日,周某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石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各退缴赌资20万元,夏某某退缴赌资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
2.房间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夏某某、张某乙、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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