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2019年8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甘PB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冶力关驶往康乐县莲麓镇途中,行驶至莲麓镇足古川村沙古路段弯道处时与相向而来的丁某某驾驶的甘NP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碰撞。经鉴定:夏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5.73mg/100ml。经康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事发后双方就车辆受损等方面达成和解,得到对方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损坏车辆赔偿达成和解对方书面谅解等酌定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