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姑**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姑**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到自家板栗地内铲地埂,为了将地埂上的干草铲除,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干草点燃,明火熄灭后其在未确保火炭完全熄灭的情况下于10时30分许返回家中。后因当日风大,未熄灭的火将山林引燃,造成**村**集体山林被烧。经测算,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6421公顷(26421平方米)。
本院认为,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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