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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建军)(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72********,汉族,高中文化,致公党党员,系大连**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5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1日、3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辽B****L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香东桥西侧时,被执勤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7.9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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