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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志昆)(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汉族,**文化,*****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丽丽,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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