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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庐江县**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郡**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4月1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5时20分,姚某某驾驶皖AXD67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鲍井新村门前非机动车道,与前方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同年2月15日,王某某经庐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死亡原因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与王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90%。庐江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318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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