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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21时19左右,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苏******的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与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姚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姚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0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具有驾驶资格证,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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