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某某)(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昆山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小区23**206**,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室。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的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黄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河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2019年8月26日,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对姚某某血样乙醇进行鉴定,姚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8.2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且认罪悔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