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00分,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桐城市大观镇卅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公里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案发时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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