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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姚铭航)(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街**楼**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涛,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8年7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徐*(另案处理)以晋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托,招募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姚某某二人担任公司**,薛*担任公司**,李*、郑**担任公司内勤,后徐*、姚**、张某甲对张*乙、徐**、贾**、李甲、张乙等人进行培训,以发放名片和拨打电话等方式,招揽车贷客户。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徐*、张某甲、姚某某为招揽更多客户,要求**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对车贷客户实施诈骗。

1.2017年12月10日左右,**公司**张*甲在向车贷客户侯**推销车贷产品时,按照徐*、姚某某、张某甲的要求,故意向侯**隐瞒评估抵押费、服务费等费用,进行虚假宣传,诱使侯**在**公司贷款11.2万元,扣除张*甲向侯**隐瞒的相关费用后,侯**仅得到92300元,致使侯**被骗19700元。

2.2017年11月30日,**公司**徐**在向车贷客户吴**介绍车贷产品时,按照徐*的要求,故意隐瞒贷款的发放方,使吴**以为贷款的放贷方为**公司。后在该公司代办下,吴**从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贷款48000元,实际仅得39800元。致使吴**被骗8200元。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共参与骗取被害人27900元。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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