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96********,满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皇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皇姑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56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辽H****9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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