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巷**号**,现住沈阳市**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姜**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机动车在沈阳市沈河区***街**路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姜**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01.4mg/100ml。
本院认为,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至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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