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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4时9分许,犯罪嫌疑人姜某甲驾驶鲁******号车,沿荣成市**路由南向北行驶,与何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通过道路相撞,致何某某钝性外力致颈髓损伤死亡,两车损坏。犯罪嫌疑人姜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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