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抚顺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公司**,住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20时04分许,醉酒后驾驶辽D****1小型轿车沿抚顺市东洲区煤都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8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