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乡**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付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夜间,盗窃位于东辽县足民乡刘某某的沙子,经鉴定总价值为6510元,事发后付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付某某、高某某、周某某人找到其粮库,教唆该四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称其弟付某某给其四人打电话,让帮忙拉沙子,致使公安机关对付某某立案侦查,2019年5月21日姜某某、付某某、高某某、周某某人为提供虚假证言的犯罪事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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