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乙驾驶赣E****面包车,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姜某某夫妻从江西省**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将被害人林某某种植在田里的182棵杨梅苗盗走。犯罪嫌疑人周某乙与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姜某某夫妻平分杨梅树苗并各自种植在自家田里。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460元。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周某甲、姜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代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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