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8〕72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其丈夫洪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鄂B5D****油罐车从义乌**有限公司购买柴油,销售给大货车司机、金华**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其中销售给金华**有限公司贾某某的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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