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乡**村,现住本村,现为壶关县**乡**村**生态园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壶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下15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壶关县**生态园院内,驾驶一装载机行驶至该生态园门口,看见在此贩卖国庆70周年纪念品的被害人王某某时,在应当明知王某某处于其驾驶车辆的危险范围内的情况下,仍放下装载机的铲车斗,压住了王某某的右脚至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足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姜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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