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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娄世豪)(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娄**,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号,现住河南省漯河市****旅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9时5分左右,娄**饮酒后驾驶豫J*****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系临颍县繁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颍县107国道与繁昌路东1公里邮政物流仓库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缉,经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娄**血中乙醇含量为89.9mg/ml,属醉酒驾驶。经查证,娄**血中乙醇含量系2019年10月30日晚23时在漯河一饭店饮酒所致。

本院认为,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隔夜醉酒驾驶,且血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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