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男,1998年6月8日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80608661X3708311998********,汉族,大一在校大**在校学生,山东省泗水县人,住山东省泗水县圣融庭院小区8号楼4单元602室山东省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凌晨0时许,在泗水县中兴路泗水县政务中心路西,因打车付费纠纷,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尤培生尤某某发生冲突进而相互厮打,被害人尤培生尤某某鼻部、右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尤培生尤某某鼻部损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右手部损伤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主动到济南铁路公安处泗水车站派出所投案。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尤培生尤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孔令哲孔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尤培生尤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偶发矛盾引起,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大学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与被害人尤培生尤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被不起诉人孔令哲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孔令哲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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