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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庆来)(公开版)_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4********,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天镇县**镇**村,住天镇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18时许,**村民周某某路过天镇县**附近凌某的玉米地,产生掰几根玉米棒自己食用的想法。钻进玉米地掰了三十多根玉米棒子时,被路过的**村民孔某某发现,孔某某在现场将周某某殴打后拉回**村家中处理。开始索要八千至一万元钱,经过吵架讨价后决定让周某某出3000元钱解决此事。之后,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雇车拉周某某一起回家取了2800元,并承诺第二天再给余下的200元钱时,该孔才让周某某回家。第二天周某某因为没有找到家未给孔某某200元钱,孔某某也没有再向周某某索要。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并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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