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住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孔某某在永靖县古城新区锦绣家园朋友家中喝酒后,于23时许驾驶甘******号轻型栏板货车从该小区出发向大川村方向行驶,途径太极镇中庄村二社二里半路口时被永靖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