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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志杰)(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住永靖县*******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孔某某在永靖县古城新区锦绣家园朋友家中喝酒后,于23时许驾驶甘******号轻型栏板货车从该小区出发向大川村方向行驶,途径太极镇中庄村二社二里半路口时被永靖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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