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2001********,汉族,大专在读,现住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孔某甲因感情纠纷与杨某某约定在蚌埠市宝龙文化广场打架,孔某甲邀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徐某甲、朱某甲等人前往宝龙文化广场,杨某某邀集张某甲、徐某乙、朱某乙等人,携带棒球棍在宝龙文化广场附近等待。孔某甲、徐某甲、朱某甲、孔某某等人陆续到达宝龙文化广场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杨某某的朋友张某乙,带着崔某某、张某丙加入杨某某一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与张某乙等人发生厮打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朱某甲、孔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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