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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中共党员,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辽B****0号小型客车,在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庆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7.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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