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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祥兵)(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路*号**幢***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59分许,孔某某驾驶皖K*****号中型普通客车,沿021县道阜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庙赵庄路段时,与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孙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第341203120200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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