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海港区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7.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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