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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孔金辉)(公开版)_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8********,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行政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驾驶豫A*****沿鹿邑县玄武镇至杨湖口乡间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玄武镇大陈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楚某身体多处受伤。后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3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孔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楚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已赔偿。

本院认为,孔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谅解、偶犯、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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