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字正华)(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乡**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巍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字某某驾驶无号牌时风牌三轮汽车载茶文英沿巍山县境内笔架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笔架山公路K17+8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山体相撞,造成乘车人茶文英当场死亡,无号牌时风牌三轮汽车局部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茶文英不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死者茶文英系被不起诉人字某某妻子属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