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凌海市公交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址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16 日12 时04 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G****7 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锦州市广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沿人行横道行走过路口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孙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抢救电话。2019年3月4日经锦公认字第21070312019000002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悔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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