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的白色本田牌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濮阳县**镇**庄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0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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