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朝辉,河南孙车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御捷牌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岷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约100米处(郾城区人大常委会大门南)时,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采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7.3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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