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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保华)(公开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住保定市**大街**小区**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013年、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容城县**四个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以保定**、河北**、保定**、河北**等公司名义进行围标,以达到其中标目的。四个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679979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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