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邹城市**镇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邹城市**镇**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邹城市石墙镇政府专门用于拉垃圾的白色无牌小型货车,沿邹城市石墙镇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镇上九村北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兖矿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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