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特急送快递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7时45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B****7号棕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东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海口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1mg/100ml,孙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后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血液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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