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北票市**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没有办理林地征占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北票市长皋乡东地村胡头沟东山建设肉鸡养殖扶贫农场。经现场勘测:该肉鸡养殖扶贫农场占用林地面积为2.2831公顷(34.2465亩),其中,严重毁坏林地面积为1.1295公顷(16.942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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