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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大勇)(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6050757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6时20分许,在北票市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大门口处,因琐事与工友吕学永发生争执,并将吕学永打伤,吕学永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吕学永进行了赔偿,吕学永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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